咨询
Q

6.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张某、李某、王某、赵某与国有独资公司甲共同商定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年龄15周岁,王某是本县公安局副局长,学历初中。所有人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李某、王某、赵某分别以货币出资,张某以劳务出资,甲国有独资公司以实物出资;合伙企业事务由张某全权负责,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事务;若合伙企业盈利,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若亏损,则由张某一人承担。请分析:(1)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和甲哪些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2)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劳务和实物出资?(3)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022-07-07 14: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7-08 14:10

你好同学 (1)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和甲哪些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李某、王某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劳务和实物出资? 允许 (3)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不合法,其他合伙人监督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不能约定亏损由一人承担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