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付款方可以拿销货方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即可 可以参照2020 1号文件 专票丢失处理方法

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即使记账联上面写着“此联不作报销、扣税凭证使用”也可以吗
老师,国有企业不归税务局管吗,为什么他们把我们发票丢了,喊我们走税务局出证明,在我了解政策中,发票丢了,用我们销售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复印件给他们作为记账凭证就行了,但是这家国有企业非说这样不行,要重新开,要么就是税务局出证明,重新开涉及到我们重复交税,红冲的话,我们开给他发票是一般纳税人6个点税率开,但是现在我们又是小规模1个点,税率都不一样了,又红冲不到,打电话给专管员,专管员说如果管理他们税务局非要喊税务局出证明,请他们管理部门这个理由上来,我们根据他们理由回复。专管员都拿他们无语了,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号文件第四条就写有发票丢失用销售方的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做账就行,我就在我想,他们国有企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吗
9.电子发票没盖专用章,有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 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 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即: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 你好,请问这个政策目前还适用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付款方可以拿销货方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即可吗?有相关具体政策、规定支持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付款方可以拿销货方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并写上“与原件相符”即可吗?有相关具体政策、规定支持吗?
老师:我们公司制造业没有机器设备生产,只是把别人制作好的商品买回来检测合格出售,车间不生产产品,车间的费用还可以计入生产成本吗
老师好,补缴7~9月份社保提升的分录怎样记?
老师,快手平台收入。怎么能查出申报收入和费用明细呢,我以哪个做呢
政府公开罚没定向拍卖,A、B、C三家公司同时竞买,D公司没有资质但具备资金想要进行竞买,把钱给B公司参与竞买,政府直接将所卖的货物交付给B公司,再从B公司卖给E公司,E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D公司提供资金给B公司去竞买买下罚没财物,如果B公司需要把款项付给D公司,怎么合法操作的情况下,纳税最小化? B公司与D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参与罚没财物的竞买与处置。
老师,请问一下老板销售砂石去采购砂石的时候没有进项票,因为采购砂石一直在欠款,那这个进项票没有怎么办呢?(董孝彬老师)
老师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但是刚开始没有能力购买机器设备,自己公司设计好图纸给其他单位定制,单位直接买商品回来在车间检查合格出库,车间的水电费怎么入账?入制造费用吗?
郭老师,员工出差的津贴,一个月可以补多少,要申报个税吗,就是除了住宿的餐费和交通费
融资租赁总金额是4000万,本金利息一共还是4061242.76,三年,亲问年化利率是多少
绿化公司,有些农民工,怎么合理的让他们的工资从公司支付,我可以正常入成本
老师您好,请问融资租赁年化利率怎么去核算
2020 1号文件的全称是什么?我要找到相关文件全文,回复税务局
您当地税务不允许普通发票这样操作么?就是复印记账联 盖发票专用章 我这边是咨询税务同意的 文件号稍等一下 我开机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是啊,税务局认为该票不能作为入账凭证,所以我想找出相关政策予以回复
那您那税务要求怎么入账?
这个我有找到,但是所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我司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上写上以上内容与原发票内容相符字样
我这边税务回复是普通发票可以参照这个文件 那您那边税务要求您怎么操作?
给了这个审核意见书,要我公司作出陈述意见
请问审核意见书在哪里
表格发来的意见书
那您把这个文件填进去 然后上交 看是否可以通过
你这个文号是2020年的,我那张发票是2018年的,在这个文之前
那这个日期之前丢失的不能参照这个文件了 要参照这个文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好的,谢谢
不客气哈,如果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谢谢!不清楚的还可以继续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