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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 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自有房产(2017年购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19年12月1日,租金120000元(含税)于2019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100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08.26 借:预收账款 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xx房屋租金收入 9174.31 根据资料三,请问甲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请问企税为什么不需要调整,这个不是也跨年了么?

2022-11-0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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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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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 15:26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租赁期分摊来确认收入的,不存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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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租赁期分摊来确认收入的,不存在调整
2022-11-09
你好,同学。 你现在是什么问题
2020-08-23
您好 是按月确认的收入 所以是67800/6=11300
2021-02-14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3-11-19
D.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I旧 C.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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