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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成为质权标的时,即使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

2023-08-08 13: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8-08 13:39

你好; 你具体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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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409 追问 2023-08-08 14:05

什么意思,举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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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08 14:06

你好;这个地方比如说混同的债权上设有权利质权的;债权人甲请求法院扣押债务人乙对第三人丙的债权,此后即使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甲的利益,被扣押的债权并不消灭,甲仍可请求法院对该项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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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3-08-08
你好!这个有点麻烦,要好好体会 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 甲、丙是父子关系。后丙死亡,遗产由甲继承。甲的债权与乙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甲对丙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乙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2022-05-30
举个存在三方的例子,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甲、丙是父子关系。后丙死亡,遗产由甲继承。甲的债权与乙的债务混同。如果允许债权因混同而消灭,那么甲对丙的债权只有3万。相应的质权标的也变成3万,对第三人乙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保护质权人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2022-05-30
同学你好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2023-08-08
所谓混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婚姻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甲和乙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然存在。但甲娶了乙表示放弃剩余的债券,所以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而不是混同消灭。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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