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可以在次月的申报期结束之前预交 不可以超出30日
上个月开了一张发票,这个月必须预交税款吗?跨区域的,有缴税的期限么
跨区域涉税,当月开出来的发票,当月必须预交增值税吗,我们7月份开的发票,能不能8月份预交
老师,我7月底在异地预缴了税,但是我7月报税的时候没有在报表中填写异地预缴这个表,我7月没开票异地的发票,我在7月份开了50万发票,交了这个开票的税款,然后8月份开了异地的发票,请问这个异地预缴的税能不能在8月份给报的,就是9月15号之前报税的
请问一下这个月6月29号开的跨区域的发票,预交税款可以下个月交吗?还是必须这个月交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不是在开票之前就得做?就是像当地税务局预缴完成了就可以开票了?比如我现在8月份要开一个外地的建筑类发票,我9.15申报之前跨区域涉税事项要完成
老师您好!我有两个表格,一个表格是部门和人员,一个表格是乱的人员和金额,请问怎样统计部门总金额?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蔬菜肉类一直是开免税的普票,客户突然要求开专票3个点,放弃免税优惠后,以后还能再开免税普票吗
贷款金额24000元,年化利率3.85%是什么意思,一个月多少利息该怎么计算
把工厂的产品拿来送礼了,内账如何做账务处理
老师,刚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提示累计收入不能小于本期收入,我去收入及减除那里一看,发现少了累计收入那一列,这是什么情况呢?
一般打算注销调挂账,调在几月份里呢,是年底调好还是哪个季度调好
朴老师,非朴老师勿扰:成本管理制度转为专业术语怎么写呢老师:申购流程,我司情况是这样的,采购员买物料必须由PMC也就是物控部下采购底稿才可以买,采购员是不能私自拆单的,所有的采购单都关联有一张底稿的,底稿审核完之后,转抛单。转抛之后通过采购备注然后生产采购单,采购方选好之后送审生成采购单
这个题有多种做法谢谢
客户在我们这里加工,有客户的原材料,有我们的原材料,怎么做分录
请问:老年食堂有三种人就餐,一,三个老人每天三餐,有1541次上午餐,有1129次下午就餐,上午,下午就餐不是同一个人,。上午餐吃的好些7元餐,下午就餐简单些3元餐,4月份食材9050元。老板让算上午餐,下午就餐划多少钱,怎么分合适呢,
这张发票是7月开的,我们是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已经在网上填写了跨区域涉税报告表,要求我们今天必须预交增值税,为什么
没做过跨区域建筑业,没有经验,麻烦老师给讲解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2016-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附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缴税的期限适用 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