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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商铺的收入入公司帐户,公司只提成(第一年免租),剩余的半月给商铺返一次钱,景区怎么确认收入,在税上该怎么处理,景区应该全额纳税还是差额纳税。

2021-08-15 13: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8-15 14:22

同学您好,相当于是您景区的房子,出租给商铺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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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4:24

然后销售了您收款,提成,剩余的您半个月给他一次是吗,假如客户需要开票,那您景区的名义给客户开票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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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65 追问 2021-08-15 14:24

是的,但是合同约定的商铺收入统一入到景区帐户上然后景区收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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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4:45

这应该来说是您买商户的东西,再卖给客户,提成就是您的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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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4:45

就是类似于商贸企业的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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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65 追问 2021-08-15 14:56

开票是商户自己开,我们只收提成,有合同支撑,税局说我们要全额纳税,可以差额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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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65 追问 2021-08-15 14:56

我不怎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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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5:03

那您这全额是商户销售的全额是吗,差额是销售额减去给商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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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65 追问 2021-08-15 15:07

是的,可以这样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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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5:11

您这最好和你们税务局沟通,从我的理解的角度是应该按商贸企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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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65 追问 2021-08-15 15:15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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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5 15:31

不客气,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您对我的回复满意的话,记得给我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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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相当于是您景区的房子,出租给商铺是吗
2021-08-15
同学你好,如果你要按照政府给你的款开发票的话,那你就需要这些商户给你开发票,这样增值税的链条才能完整,你的所得税税负才没有那么重。你的收入就是收到政府的款项给你和你拨付给商户之间的差额就是你真正的收入。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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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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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都价税分离做账的。只能是外包部分开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做差额价税分离做账的。 麻烦您参考以下内容处理账务,谢谢。 营改增后,许多纳税人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都会疑惑,差额征税政策下,差额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呢?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账务处理实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2B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三、分析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2B6%)=60万元, “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 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 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103.6万元。   这里,很多纳税人被2.4万元的“销项税额”迷惑了。追根溯源,为什么会有差额征税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税是“增值”的税,成本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就 成了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在征管形式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能用进项税的抵扣形式申报,所以采取了从销项税额中抵减的办 法,即以“抵减”的形式行“抵扣”之实。其实我们只要把“抵减”的3.6万元税额,改成“抵扣”的税额,其结果就非常明显了。   四、结论   因此,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符合业务实质,准确的核算了相关成本收入等项目,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应遵循其规定。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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