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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非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总公司移送货物到分公司用于销售的,在移送当天,是总公司(一般纳税人)要按照13%税率确认销项税额?总公司按照什么计税基础来确定销项税额?(按照总分公司内部销售协议定价作为计税基础吗?)同时总公司开票给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分公司有进项。小规模的话开普票,分公司没有抵扣。当分公司那边销售货物时,确认分公司自己的销项税额,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按照13%。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照3% 以上只是用于13%的货物税目,服务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都是不适用的。 麻烦懂的老师回答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022-05-02 21: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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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22:20

您好!是对的,跨县市的销售货物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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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对的,跨县市的销售货物是这么理解的
2022-05-02
同学你好,你理解正确。
2022-05-02
您好!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话,那么是不能单独开具发票的,只能以总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哦
2022-05-02
你好!总公司进项1.3可以抵扣的 总公司移送货物给分公司那就算销售,即可。
2022-05-02
您好,第一销项发票的价税合计是5000元吗,为什么扣除的税金比发票总额还大呀? 第二小规模一般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抵税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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