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2B纳税调增的项目-纳税调减的项目 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老师,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要用会计利润-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老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到底哪个是加,哪个是减呢?这个总是容易错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什么这道题的应交税费是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到底正确的公式是什么? 假设金融资产是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上升100万,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就是利润总额-100万啊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 或者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 请问这个公式错在哪
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 答: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转回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这个公式怎么理解?不理解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