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你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的,没问题。

请问:我们公司9月份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在7月份的时候开出含税总额为128万3%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9月升级为一般纳税人,10月季度报税的时候按3%的税额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个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全免的优惠的政策吗?
老师,我们是一家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份将公司的一辆车转让给个人,当时开了一份金额20000元的13个点增值税普票,今日税务电话说价格较低,要补税。这辆车买的时候没有抵扣进项,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1.现在是不是可以将13个点的发票红冲,开一份3个点的普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计算经营所得税时按照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是吗?
请教个问题:我们公司是9月份从小规模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在7月份的时候外省有个施工项目当时开的是小规模纳税人3%的发票,到10月份的时候项目工地上送回来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份作账的时候能按收到的专用发票里的税额作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吗?另外还有一些飞机票、火车票能按9%记入进项税额抵扣吗?
甲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饼干、雪饼的生产,10月份发生如下购进业务: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7.2万,当月生产领用一半;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玉米,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增值税0.3万,当月生产全部领用。甲公司财务小王认为,公司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大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于购进时抵扣;财务小张认为,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玉米,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试分析两位财务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并做出企业购进及领用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老师,我今年9月份刚从小规模变一般纳税人。最近开票都是劳务3个点的专票,开了接着交税的。临近过年了收到13个点进项税发票,五万多,税金五千,代理记账的说最好不用,什么时候用抵扣什么时候认证作账,但是我们缺成本发票呢,认证了挂着有风险吗?可不可以进项税额转出?来年需要用来抵扣再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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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想问下我们公司有个直播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给电商店铺公司开票的话店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开专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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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1、针对这个项目,即使当时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也可以按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把之前的进项发票按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进行抵扣,对吧?2、如果现在另外签定了一份新的劳务合同,那我在记账的时候针对这份新的劳务合同里的成本、费用就不能作进项抵扣了吧?
3、如果我们在公司本部发生的差旅费的车票等是可以计算税额作抵扣的吧?
你好同学,第一个问题你理解的是正确的,第二个问题,你即便是新签了项目的话,新签了合同,如果说哈,你这个业务是真实的,这个数额还可以继续抵扣的。那前提是你们公司不是按项目核算的,如果按项目核算的就不可以抵扣。
第三个问题是可以的,没问题,
我们是分项目分别核算的,我10月份省外的那个项目我做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11月份新签的这个省内的合同是份劳务合同,所以我做这个省内的新项目的时候就不能抵扣了,这是我现在的理解~
另外问一下:我们管理人员外出的地铁票能不能作抵扣啊?比率是多少啊?
你好,第一段话你能理解正确的,咱既然是分项目核算的,那就不可以抵扣了。
你好,管理人员外出的也是可以的,,地铁票不可以的,但是高铁啊,飞机火车这些都可以的,直接用票面金额乘以9%就是税额。
好的,知道了,谢谢!
祝您生活愉快开心。
老师,我又看了一遍你上面的解释,我又有点糊涂了~你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不按项目核算10月份的省外项目的进项专用发票可以作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作抵扣,但如果我们现在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那么两个项目就都不能作进项抵扣了吗?还是说之前的省外的那个项目可以继续作进项税额抵扣,11月份的新劳务合同就不能进项抵扣?
你好同学,如果不按项目区分合作的话,收到的专用发票都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你只要是这个业务是真实的,他都可以抵扣的,但是你现在按照项目核算了,所以就一一对应了。
那就是:之前的省外的那个项目可以继续按规定抵扣,现在新的省内的项目不能抵扣,对吧?
你好同学,对。是正确的。
我们现在是分项目核算的,就按上面这个思路记账对吧?
你好,对分项目核算的。那就要单独考虑啦。
实在抱歉,老师你说的这个“对分项目核算的,就要单独考虑”,是不是我上面理解的:我们现在是分项目核算,如果是省外的那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省内的这个劳务合同的项目就不能抵扣,对吗??
我现在有点绕~~
还是分项目核算的情况下,两个项目都不能作进项抵扣了?
你好,这个省内和省外的项目,他应该是不是一个项目,对吧,我理解的是不一样,所以就不能抵扣。
省外的那个项目是7月份按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发票,省内的项目是11月份刚签的一份劳务合同,我们公司是9月份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我就是想问清楚:我们现在是分项目分别核算的,10月份省外的项目有进项发票回来,针对省外的项目我能不能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作进项抵扣;此外,对新的劳务合同的这个项目的核算时能不能作进项抵扣(针对这个省内的项目,我的理解是签定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应该是简易计税,所以针对省内的这个项目的核算时,是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
你好同学,第一个问题是可以进行抵扣,的,第二个问题,如果说你劳务的话采用的简易计税,那就不能在抵扣这个进项税额了,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老师,现在的问题点在:1、10月份省外的项目有进项专用发票我按票面的税额作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我想这个是没有问题的;2、现在11月份了,我针对省外的项目依旧按照之前的思路记账,但对于省内这个新签的劳务合同的项目,是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对吧。那么,如果我这样理解没问题的话,那简单点说就是:我们现在按项目分别核算,在记账的时候:1、省外的项目可以作进项抵扣;2、省内的项目因为是劳务合同不能作进项抵扣;3、对于行政管理人员和公司管理部门产生的一些成本或费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做进项抵扣。不知道我表达清楚了没有,理解是不是对的??
你好同学,这三个你理解的完全都是正确的,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