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相当于之前没有入库,现在补上。

你好,老师,我A材料实际是7月份采购进来的,但是12月份收到发票了,但是我这个A材料存货很多了,所以我叫她们12月份再开票过来,那现在问题是,我7月份暂估也存货很多,还是等12月份做新购进做虚假入库单,就说是12月份新购进的,但是现在不是都需要四流合一,那我12月份新购进的发票跟我实际7月份当时入库单日期对不上,这个怎么弄比较合理。
老师 ,我们是商贸企业。上年11月暂估入库一批产品。就按暂估的金额,数量。暂估入库了。然后11月这批暂估的货卖了,我就按暂估价结结转销售成本了。然后分录也是按暂估的写。 然后12月到发票了。金额比暂估的少。然后我按暂估录入了红字分录,又按发票录入蓝字分录。这样对吗?结转成本哪里我没有动,结转销售成本哪里需要改吗?需要冲销比发票多出来的成本吗?但是跨年了怎么办
老师,我们生产型企业,关于采购材料有这个问题:现在是7月份,7月份材料入库,但是我们和供应商对账都是8月份,对账完成才会开票。有老师告诉我7月份材料入库,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暂估入账,这样才会跟仓库入账一致,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有个疑问,就拿现在7月份来说,7月份我按照仓库收货来暂估入账,到了8月份,发票到了,我冲红7月份暂估,按照收到的发票借材料 进项税额 贷应付,然后我又要再按照8月份入库的材料暂估,那么站在8月份的角度来说,岂不是两份材料入账了?当月的成本岂不是大了?
老师,我们生产型企业,关于采购材料有这个问题:现在是7月份,7月份材料入库,但是我们和供应商对账都是8月份,对账完成才会开票。有老师告诉我7月份材料入库,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暂估入账,这样才会跟仓库入账一致,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有个疑问,就拿现在7月份来说,7月份我按照仓库收货来暂估入账,到了8月份,发票到了,我冲红7月份暂估,按照收到的发票借材料 进项税额 贷应付,然后我8月份依然会有供应商给我送货,我依然是没有发票,是按照暂估的来做,借材料 贷应付-暂估。这样子其实从8月来看,岂不是就两次原材料了???
我和供应商之间的操作模式是当月送货,下月对账,对账完成后开票。现在是7月,7月份供应商送货,8月份对账,8月份开票(开的是7月份货款)。我目前是按照发票来做账,我发现这样子就是账实不符,因为我仓库7月份就收了货。有老师教我应该每个月暂估,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我想问实务中,真的是企业都会选择暂估这种模式吗?有没有一些实际点的回复呢?
现在就业市场怎么样?好不好找工作?
现在的就业市场好找工作吗?
公司没有实际的生产工人,是在别的公司代加工的,但是有些材料是自己买的,这种情况下怎么核算成本?
老师您好,请问修改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要注意哪些细节呢?才不会引起税务预警,是先修改财务报表,其次 增值税申报表,最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老师,我们在公司记账方式,比如:销售结算单已开出,客户也付款,只是月末客户没有发货情况,我们会计记账是按照实际发货出库才上账的,所以她这笔账记得是客户的预收账款,但是客户的意思是,人家只是没有发货而已,这就是客户的货,就相当于暂存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就是月底要出对账单给客户,记账方式不一样,会有分歧,对账单没法一致。老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
老师好,股权回购的具体操作是什么?何为股权回购,涉及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算
公司没有业务了,账面上还有多缴纳的增值税,要怎么办?如果申请退税是不是会引起税务局查账的风险
老师好,我有个问题想问你,我们公司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减去开支,我们老板说要和总欠款加上已收的钱减去厂家的累计欠款相等是对的吗?
我们公司把电费都是付给个人,个人不提供发票。我做账也没有做电费支出,会不会有风险呢
建筑行业的税负率一般都是多少呢?
如果说没有入库,那我给对应开票的送货单的日期还是11月和12月的,这样也可以吗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因为我们成品的库存比较少,所以没有太多的存货,那这样解释是否合理呢?实际是11月生产的,所有的物流单据是11月份的,但是开票在2月,账务上也是只有在2月才有体现库存商品和销售,这样税局不会问吧
你好,那你实际的发货单,你发给对方的是什么时间,主要是这个纳税义务,别晚就行。
入库晚了没有关系,这个没有关系的。
发货时间就是11月份的
这个纳税义务这个到底怎么看时间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可以看一下这个的。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那像我们这种是不是就是按货物发出的呀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我现在确是按发票确认的收入,而且在11月和12月也没有做发出商品,也没有做库存商品,这样是不是不可以的呀
重点是想着后续如何才是正规的呀?请老师指教
你好,那你的发货单能修改一下吗?就是和你开发票的一致。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