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相当于之前没有入库,现在补上。

现在做的这套算是我代账的,一开始根据他们在财务系统里做的单据做的账,报的税,发票没要,后来才发现,11月进的货,已经卖出去了,然后销售开的票是11月的,进货在12月才开回来,可是在11月已经结转成本收入了,那这张进货的票能直接附在11月凭证里吗?或者说要做暂估入库,再冲销,按发票再做,我从网上查到过一位会计学堂老师给的回复,要把成本也冲销,是这样吗?感觉好繁琐
我公司11月开出100万发票,开票只是为了收款,产品没出货的,我11月确定收入,可以不结成本,留在产品,那11月利润好高,12月完工发出产品,但12月没销售,结成本,12月亏损好大,这样操作可以吗?还是有更好的建议?这样年报表就会很难看,还是在11月反映销售时,结转成本好呢?又由于我11月的抵扣发票有部分是12月才开出发票,我11月应交4万增值税,由于有部份材材发票12月开出,所以我11月实交7万增值税,交多税了。12月拿到进项发票再认证3万税额,那就变留抵税额3万了,留底税额影响增值税负吗?问题有点多,请老师耐心解答
你好,老师,我A材料实际是7月份采购进来的,但是12月份收到发票了,但是我这个A材料存货很多了,所以我叫她们12月份再开票过来,那现在问题是,我7月份暂估也存货很多,还是等12月份做新购进做虚假入库单,就说是12月份新购进的,但是现在不是都需要四流合一,那我12月份新购进的发票跟我实际7月份当时入库单日期对不上,这个怎么弄比较合理。
老师 ,我们是商贸企业。上年11月暂估入库一批产品。就按暂估的金额,数量。暂估入库了。然后11月这批暂估的货卖了,我就按暂估价结结转销售成本了。然后分录也是按暂估的写。 然后12月到发票了。金额比暂估的少。然后我按暂估录入了红字分录,又按发票录入蓝字分录。这样对吗?结转成本哪里我没有动,结转销售成本哪里需要改吗?需要冲销比发票多出来的成本吗?但是跨年了怎么办
老师,我们生产型企业,关于采购材料有这个问题:现在是7月份,7月份材料入库,但是我们和供应商对账都是8月份,对账完成才会开票。有老师告诉我7月份材料入库,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暂估入账,这样才会跟仓库入账一致,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有个疑问,就拿现在7月份来说,7月份我按照仓库收货来暂估入账,到了8月份,发票到了,我冲红7月份暂估,按照收到的发票借材料 进项税额 贷应付,然后我又要再按照8月份入库的材料暂估,那么站在8月份的角度来说,岂不是两份材料入账了?当月的成本岂不是大了?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定要设立账吗?
在做第一张凭证工行银行明细时候收到100万,其中互转60万到建行账户,借银行存款工行100万,贷60万这个是转建行,工行余额是40万。做第二张凭证是拿到建行明细收入120万,支出100万,这个时候我又做凭证是借银行存款建行120万,贷工行60万,这个时候工行就不对了。我应该怎么做
老师,报税的账我要收集回单,原始凭证啥的给代账公司,那我自己做的内账还需要原始凭证吗?或者内账都需要做什么
老师,个税工资申报扣除三险,工资按现金发放,社保按公户发放,这分录怎么写
你好老师,商贸公司主营材料加运输服务税负应该按多少计算
公司的项目账做辅助账怎么做
老师,电子税务局系统为啥申报总显示比对不符,我看别的会计也反映都是这种情况,请问咋回事啊?
2月份交了1月份开的专票增值税那一月份的帐要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郭老师,郭老师 ,您好,我们这个公司是光伏发电项目,现在已经承建完毕,开始发电,这个项目上零星的抄表、维修什么的活,需要3-5个人来运维,可以把整体这个运维外包给关联公司吗?老师
老师,请问增值税申报表上,第一栏计税销售额,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与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是怎么区分的
如果说没有入库,那我给对应开票的送货单的日期还是11月和12月的,这样也可以吗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因为我们成品的库存比较少,所以没有太多的存货,那这样解释是否合理呢?实际是11月生产的,所有的物流单据是11月份的,但是开票在2月,账务上也是只有在2月才有体现库存商品和销售,这样税局不会问吧
你好,那你实际的发货单,你发给对方的是什么时间,主要是这个纳税义务,别晚就行。
入库晚了没有关系,这个没有关系的。
发货时间就是11月份的
这个纳税义务这个到底怎么看时间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可以看一下这个的。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那像我们这种是不是就是按货物发出的呀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我现在确是按发票确认的收入,而且在11月和12月也没有做发出商品,也没有做库存商品,这样是不是不可以的呀
重点是想着后续如何才是正规的呀?请老师指教
你好,那你的发货单能修改一下吗?就是和你开发票的一致。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