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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收到,但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不?

2023-08-24 23: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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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00:40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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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25 00:41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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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023-08-25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2024-07-09
这句话涉及到经济法中的"买受合一"原则。在合同法中,买受合一是指买卖合同中的买受双方合同主体一致的情况。根据买受合一原则,如果在一项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是同一人,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视为是买受合一的,即买方和卖方是同一主体。 在你提供的这句话中,描述了当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如果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应当返还给原买受人;如果剩余不足,原买受人需要清偿这部分不足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买受合一原则适用于标的物的处理,确保在买卖合同中买受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处理
2024-08-22
您好,您是哪里不明白呢?
2023-11-06
您好 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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