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立高中收取的课本费、校服费、床上用品费等,需要区分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课本费 如果是在收取学费的同时代收的课本费,并且最终会转付给供应商,那么可以不作为学校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学校自行采购课本再销售给学生,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 3%。 二、校服费和床上用品费 如果校服和床上用品是学校统一要求学生购买,且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有加价行为,那么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 3%。如果只是代收,且没有加价,最终转付给供应商,则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学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就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我们没有开具发票,但按道理来说我们是要给学生开发票的针对学费这块儿。
我们收取在学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学生的课本费和校服费,床上用品费。我们收取的是普通发票,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要怎么操作
同学你好 你做未开票收入吗
我打算把这收入写到未开票收入内
那你按未开票收入的填写就可以
但是想我们收到的课本这些,要怎么不作为学校收入?
是写增值税收入是把这块钱自己扣除掉不体现在表内?
课本也是收入才对
我们先购买的课本,校服,床上用品这些,然后统一收取学生的费用。如果这些开局的普通发票金额和我们收的这部分钱是一致的,我是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勾选到这张普通发票,然后再收入栏内写我们这部分钱吗?还是说一进一出不产生增值,普票也不能抵扣税,我们就申报纳税的时候收入扣除掉这部分钱不体现就好
如果先购买课本、校服、床上用品等,然后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且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与收取学生的费用一致,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如果是学校自行采购课本再销售给学生、学校统一要求学生购买校服和床上用品且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有加价行为,那么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虽然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收入栏体现收取学生的这部分费用,不能直接扣除。 如果是在收取学费的同时代收的课本费,并且最终会转付给供应商,或者只是代收校服和床上用品费且没有加价,最终转付给供应商,则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申报纳税时收入不体现这部分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如果是代收代付性质,且没有从中获取利润,这部分费用通常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体现。如果有加价行为,那么加价部分应作为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体现,相应的采购成本也可在税前扣除。
如果这些产生了增值,且开的普通发票,那么我们需要把增值的部分计入到收入内是这个意思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