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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土地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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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5.85w
引用 @ 友好的小兔子 发表的提问:
请问,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土地怎么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106楼
2023-01-08 16:18:28
全部回复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44w
引用 @ 醉熏的蚂蚁 发表的提问:
土地税退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你好,是退回今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还是退回之前年度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107楼
2023-01-08 16:44:59
全部回复
醉熏的蚂蚁:回复邹老师 今年的
2023-01-08 17:03:06
邹老师:回复醉熏的蚂蚁你好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贷;税金及附加
2023-01-08 17:18:01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4.99
解题: 17.93w
引用 @ 细腻的狗 发表的提问:
你好,请问根据财税文件收到的房产土地税的返还,账务处理时应计入什么科目
同学。属于其他收益
108楼
2023-01-09 13:06:52
全部回复
细腻的狗:回复陈诗晗老师 老师你好,那请问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呢,其他收益项下我可以增设二级科目吗
2023-01-09 13:37:02
陈诗晗老师:回复细腻的狗可以。其他收益-退收返还
2023-01-09 14:06:18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4.97
解题: 7.38w
引用 @ ? 发表的提问:
有没有单位购买土地,出售土地的账务处理
您好,购买具体看你买土地的具体用途
109楼
2023-01-09 1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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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文老师 自己单位使用,但是现在周转有问题,打算卖了,网站有没有这方面的课件
2023-01-09 13:42:28
文老师:回复?课程转门讲卖土地的不一定有,但是有的课程可能会有涉及 ,你首页搜索一下关键字
2023-01-09 14:03:20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4.54
解题: 2.04w
引用 @ jossonli 发表的提问:
购买土地的账务处理
你好!购买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所取得的土地的成本。借无形资产-土地-低价/XX费等 贷应付账款等。
110楼
2023-01-09 13:39:42
全部回复
冉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4.98
解题: 7.68w
引用 @ 嘻嘻 发表的提问:
请问土地置换是缴纳土增税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还是同时缴纳这两个税种
你好,学员,需要缴纳两种税的
111楼
2023-01-09 14:05:33
全部回复
嘻嘻:回复冉老师 增值税和土增税计税方式是什么呢?
2023-01-09 14:20:59
冉老师:回复嘻嘻增值税销售收入乘以税率,或者视同销售
2023-01-09 14:38:41
嘻嘻:回复冉老师 土增税呢?
2023-01-09 14:52:48
冉老师:回复嘻嘻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2023-01-09 15:16:53
嘻嘻:回复冉老师 请问有没有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自动计算表呢,可以发一份给我吗?
2023-01-09 15:28:11
冉老师:回复嘻嘻你好,学员,很抱歉,答疑老师没有的,不然发你了
2023-01-09 15:55:10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44w
引用 @ 阳光 发表的提问:
4月缴纳1季度房产土地税账务处理,没计提,需要再做一笔计提的凭证吗?
你好,需要做一般计提,然后做一笔扣缴分录的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112楼
2023-01-09 14:26:59
全部回复
芳芳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3.45
解题: 0.11w
引用 @ 好好学习 发表的提问:
这个怎么做处理? 要做几笔分录,借贷各是什么,金额多少?公司是经营贸易,这是土地置换,政府拆迁
借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若是有增值部分)
113楼
2023-01-10 13:36:15
全部回复
好好学习:回复芳芳老师 还要交税阿老师
2023-01-10 14:29:44
芳芳老师:回复好好学习你有增值的部分是需要交税的
2023-01-10 14:40:07
好好学习:回复芳芳老师 没有增值,有补差价 之前的无形资产原值是200万,累计摊销40万账面的
2023-01-10 15:08:24
芳芳老师:回复好好学习没有增值的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
2023-01-10 15:31:53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4.54
解题: 2.04w
引用 @ jossonli 发表的提问:
股票股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放股票股利即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之一,发放股票股利,对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产减少,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股票股利会增加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对上市公司股东来说,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 下面以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股票股利为例,来说明一下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一)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 (二)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一)股票股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来说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就股本增加额交纳印花税,缴纳印花税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其次,对于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取得股票股利时 作为投资企业,从原理来讲,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相当于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对上市公司增资,增加上市公司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那么,符合条件的股票红利,也应属于免税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投资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或送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以后再转让时的成本问题 那么取得享受免税待遇的股票红利再转让时,成本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以后期间计算股份转让成本时,转让成本包括享受免税的股票股利的成本。 (二)股票股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股票股利是要征个人所得税的,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而最近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个人所得税给予了优惠,即: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14楼
2023-01-10 1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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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4.96
解题: 0.22w
引用 @ 谨慎的枕头 发表的提问:
老师好,问一个问题: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财务账务处理上将无形资产-土地由母公司转给分公司,实际分公司使用,交土地使用税。那这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吗?会涉及增值税?土增税吗?这个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与母公司不在一个县区。[合十]
你好同学,总分公司之间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15楼
2023-01-10 1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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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红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5.00
解题: 8.41w
引用 @ 冷清秋 发表的提问:
公司租入土地,在地上盖仓库出租,请问租入的土地如何账务处理,仓库如何账务处理
同学你好 公司租入土地——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 仓库如何账务处理——计入固定资产;
116楼
2023-01-10 14: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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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1.44w
引用 @ 小耳朵 发表的提问:
公司是商贸公司,取得土地自建房产怎样做会计帐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117楼
2023-01-11 1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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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
4.97
解题: 0.53w
引用 @ 英勇的面包 发表的提问:
老师你好,我们厂里购置了土地,付土地证的钱是计入管理费用吗
同学你好 是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里面。
118楼
2023-01-11 13:44:21
全部回复
英勇的面包:回复小杜杜老师 那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2023-01-11 14:02:33
小杜杜老师:回复英勇的面包这不能计入无形资产,这只是取得证的钱
2023-01-11 14:22:42
英勇的面包:回复小杜杜老师 契税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2023-01-11 14:39:16
小杜杜老师:回复英勇的面包契税是可以计入的
2023-01-11 15:01:36
3号直播
职称:初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96
解题: 0.54w
引用 @ 发表的提问:
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及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 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四、关于车库、停车位、地下室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是指办理有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 五、关于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国土部门出具文件中载明的土地评估价值,但不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六、关于以土地(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以下两种情况确认扣除项目: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入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 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七、关于纳税人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扣除金额问题, (一)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并转让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的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加计20%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问题, (一)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属于多期的公共配套费用,按各期占地面积占项目总占地面积分摊至每期项目中,作为每期的公共配套费用。 (二)当期的公共配套费用的分摊,按照当期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占当期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为一个幢号。最小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十、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未销售且未使用的房屋为新建房,使用包括自用及出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十一、关于委托代销收入确定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专业营销公司销售房地产的,以购房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得扣除代销费、包销费。 十二、关于售楼处、样板房费用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于房地产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处的成本费用,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费用处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二)对于以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样板间发生的装修费用,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费用处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在公司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四、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五、关于精装修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销售精装修房产,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据以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若装修中含有电器、家具等动产的,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不做收入,不得扣除。 十六、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别、同区域的新房的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七、关于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随着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8号)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 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十八、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76号)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鉴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总局已有相关统一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一字〔1995〕044号)第四条废止。
119楼
2023-01-11 13:57:06
全部回复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4.99
解题: 10.37w
引用 @ we are one℡ 发表的提问:
资产置换公司,买回来车辆,打算日后置换出去,怎么做账务处理
您好,建议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120楼
2023-01-11 14: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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