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下文件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现在企业自2016年营改增后,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中已明文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所以仅有的这个文件,也不能规范现在的印花税扣除问题。 现在我们在税法教材中,也找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允许扣除的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不再体现在管理费用中,但是否可以单独扣除政策不明确。 所以备考时,以教材为准。
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请问老师印花税不用计提吗?
老师好 1.请问每月都什么需要计提呢? 2.增值税,印花税,每月需要计提吗? 3.印花税的计算是根据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算的吗?合同金额也就等于开的发票金额所以也可以用所开发票总金额*万分之三对吗? 7.工资的会计分录具体是什么呢?为什么要用其他应收款呢?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是一样的吗?两种准则下做账有什么异同点呢?
请徐阿富老师讲解,谢绝其他老师。谢谢。 1.请问每月都什么需要计提呢? 2.增值税,印花税,每月需要计提吗? 3.印花税的计算是根据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算的吗?合同金额也就等于开的发票金额所以也可以用所开发票总金额*万分之三对吗? 7.工资的会计分录具体是什么呢?为什么要用其他应收款呢?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是一样的吗?两种准则下做账有什么异同点呢?
老师,请问下面这题是怎么理解? (3)4月接受乙公司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合同注明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1 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经费800万元、报酬200万元。甲企业未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3)应缴纳的印花税=(1 000-800)×0.3‰=0.06(万元)。 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06(万元)。 问题一,为什么要减掉800来算印花税? 问题二,那个研发经费不需要加计扣除吗?
请问老师,图片题的答案,为什么印花税也20万也参与计算了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不算印花税的呀?
老师,假设我开回来的发票是1500,我只报销1200元,剩下多出来的300元发票怎么办?
现在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吗?可以详细说说不,懂的老师
总公司给分公司打款用于日常手续费等备用,在打款时应该备注什么
企业年度利润表资产减值损失为负数,做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3行填证书调整吗
老师,手工帐登资产负债表时数字后面的小数点就算是零也要表示出来画一横或者是两个零吗
老师我4月份计提的工资,现在5月份即将发放(发的是4月的)发放4️工资的同时我也要报4月的个税,个税的具体数字我也算不清,我就在想我把四月的应发工资数填在个税表里,让系统自己算出个税,我在照抄系统上的个税做实发的这笔分录可以吗
老师, 24年7月有2笔餐费未付款,但是我做分录的时候,用库存现金支付了 现在还能在25年1月修改吗?改成未付
都说年底结账 分录是 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我想问的是这里的本年利润 是不是指利润表的本年累计金额转到未分配利润?
从业证书取消后,现在从事会计记账工作,需要取得证书吗
老师, 2月5号收到A公司的发票3万元,2月9号A公司把这张发票红冲了 这2张发票我要做分录吗?
教材是允许扣的对吗?我没有买教材直接做题了
请问老师这道题说增值税采用简易,是不是证明此项目为营改增之前的呢?
你好,现在教材对印花税规定是属于可扣除的税金。没有再说房地产企业 不允许再单独扣除的话。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税。 第一种情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有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第二种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1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