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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一开始还没开通好银行账户,所以前面有一部分费用是深圳总部付了;后面开通之后都是上海分公司付;那前面深圳总部付了款之后开的发票是上海分公司,请问发票能正常入到深圳账套嘛

2023-04-28 10: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4-28 10:54

你好,不可以的,这个应该属于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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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4-28 10:54

虽然是总公司付款,但是这个不属于总公司的业务,需要总公司做的是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出一个委托书,分公司委托总公司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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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的,这个应该属于分公司的。
2023-04-28
你好,一般不用代开发票的,这是需要把这一部分社保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挂对方公司,然后对方公司定期把这部分资金汇给你们
2025-05-15
同学你好,总分公司代缴社保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内部往来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主体,所得税执行汇总纳税原则,只需做好内部往来核算。例如,总公司代缴社保后,将代缴的社保费用记录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公司收到总公司的代缴通知后,将该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冲减“其他应付款”,总公司收到款项后,冲减“其他应收款”。 费用分摊 若总分公司之间有明确的费用分摊协议,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方法,将社保费用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分摊。总公司在支付社保费用后,根据分摊协议,将分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减少相应的费用科目。分公司收到总公司的分摊通知后,将该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并增加“其他应付款”。 独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主体,在总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况下,分公司需要将社保费用作为一项成本或费用进行核算。总公司支付社保费用后,向分公司开具发票或结算单,分公司根据发票或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将社保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通过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支付款项给总公司。 在进行总分公司代缴社保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目清晰;三是要注意税务问题,如社保费用的税前扣除等。
2025-05-15
你好,不是收入可以以往来款的名义打款,再收回来就行了, 2.是收入可以开发票,不是就是往来款
2020-08-24
你好; 你们只是地址变更了。 公司主体还在的话 延续之前的账务来处理 。正常开票 和收款做账即可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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